1.名稱變更申請材料:
(1)本人或父母申請;
(2)戶口本。
(三)更正名稱的理由及相關證明。
2.更名審批程序:申請窗口受理現場審查審批辦理。
3.更名審批時限:派出所20個工作日,分局、縣局15個工作日。
4.更名審批費:不收費。
5.姓名變更的法律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》第十八條:公民變更姓名的,適用下列規定:
(一)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,由本人或者其父母、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;
(二)年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,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。
本文到此結束,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呢。